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与参与刑事公诉案件诉讼
1.被害人身受强制猥亵、侮辱,可向司法机关控告
2.被害人权利被外国人侵犯,受到同等保护
3.被害人有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4.负有解救职责者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可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5.滥用控告权自己反倒犯了诬告陷害罪
6.对控告的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可构成报复隐害罪
7.被害人不如实作证可构成伪证罪
8.用暴力向被害人取证,构成暴力取证罪
9.被害人如实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报复者可构成打击复报报证人罪
10.被害人使用威胁方法妨害作证可构成妨害作证罪
11.被害人不服不立案决定,可申请复议
12.被害人认为公安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可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13.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被害人可申请司法人员回避
1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15.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应享有的诉讼权法
16.不服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申请复议和自行起诉
17.在庭审法庭调查中,被害人可对被告人发问
18.在庭审法庭调查中,被害人可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及调查核实
19.在庭审法庭调查中,被害人可以申请调取新的证据
20.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可以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论
21.被害人在法庭审事中情绪激动、不理智可能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22.法院应把刑事决书送达被害人
23.对被犯罪占有的财物,被害人有权要求返还
24.被害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申请检察院抗诉
25.被害人在检察院抗诉后,有知悉抗诉的权利
26.二审中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判决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27.被 害人在检察抗诉后,有知悉抗诉的权利
28.在再审程序中,被害人享有原审被害人同等诉讼权利
29.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剥夺其诉讼权利的可提出控告
30.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可构成徇私枉法罪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与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