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施工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章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
第三节 承包合同
一、合同的作用与特征
合同是契约的一种,是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为实现某个目的确定相互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义务。承包工程合同简称承包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
承包合同不仅是合法的法律行为、且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承包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向对方表达意愿的行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要约人。工程承包中的招标即是要约,业主是要约人,而投标方则是受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行为。投标是承诺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含着新要约的必然过程,因为投标人在接受招标文件内容的同时,必然要向业主提出接受要约的代价——投标价格,这是一种新要约。业主接受了投标人的新要约之后才能订立合同。
二、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承包合同实际上是由协议书和多份附件组成的。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投标文件在内的经过双方认证的所有��件。一份完整的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序文。写明缔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2)标底。标底是指拟发包工程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数量、质量要求、采用图纸、规范和标准等。
(3)建设期限。包括开竣工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
(4)双方的职责。主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建设方式、资金来源、物质供应渠道等具体情况而定。招标与投标双方的职责要分别逐条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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