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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与奥运(雅典奥运篇)-一个传播效果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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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与奥运(雅典奥运篇)-一个传播效果的实证研究

  • 作者:柯惠新 王兰柱
  • 出版社: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810855488
  • 出版日期:2006年01月01日
  • 页数:215
  • 定价:¥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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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节选
    书摘
    转播权的形成,实现了体育组织和体育产业*丰厚的市场回报。
    尽管电视体育转播权仍属于体育无形资产范畴,但由于它的发展尤其在
    现代体育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在此将其单独列为一项进行**讨论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电视媒介与体育产业有了更多的结合或“联姻”,
    其中*精彩的结合或“联姻”就是电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形成。由于电视的
    介入,体育可以*大程度地被*多数的人群观看和欣赏。随着体育运动的普
    及和电视转播技术——如卫星技术的日益精准,体育和电视的关系愈发紧密
    和不可分割,体育和电视的结合的潜在商机日益增大。一方面通过逼真、实
    时的奥运会赛事转播,可以*大程度地满足全球几十亿受众的收看需求,另
    一方面通过销售转播权,可以为体育组织、主办国以及商业广告带来超巨额
    回报。在体育转播史上,1958年是一个值得大书特书的年份,这一年,电视
    体育转播权被写进《奥林匹克宪章》前言第49条中:“出售电视转播权必须
    得到国际奥委会的许可,由组委会实行,所得资金的分配也应该根据国际奥
    委会的指导进行。”这一事件标志着体育电视转播权这一无形资产著作权的
    法律效应的诞生,并被纳入著作版权范畴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法律保护。
    一项完整的电视转播权一般可分成转播权、新闻报道权、节目集锦权三
    个方面。新闻报道权即对赛事新闻的报道。国际奥委会规定,电视新闻所播
    放的竞赛画面在3分钟以内无需购买,如果超过3分钟则要支付相应费用;节
    目集锦权是指以竞赛为主体的板块节目,超过15分钟则需要购买。一旦由某
    电视媒介或机构购买之后,其他不拥有电视报道权的电视台,只允许在间隔
    超过4小时的新闻节目中,报道总量不超过2分钟进行奥运新闻报道,而且这
    2分钟的新闻中每个项目的长度不超过30秒。不仅如此,受保护的范围还包
    括颁奖奥运村、新闻**等所有与奥运会有关的区域。*后,*重要的就是
    比赛的电视直播、录像等转播权。随着国际比赛竞技程度越来越高,人们关
    注体育赛事的热情也越来越高,国际组织对体育比赛转播权的保护措施也越
    加缜密和细致。按照规定,对于同一场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可以根据传播介
    质与传播范围来划分不同的权利:版权许可在电视传播手段上的授权通常分
    为无线电视播出版权(Broadcasting)、有线电视播出版权(CableBroadcasti
    ng)、卫星电视播出
    ……
    目录
    **部分 体育传媒产业发展辨析
    一、体育产业发展与传媒的关系
    (一)体育产业化的发展动因
    (二)媒介对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影响
    二、中国各种媒体体育市场的比较
    三、中国电视体育产业现状
    ……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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