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 普通法——英美法的精髓
第三节 普通法是一个追本溯源的体系
二、亨利二世改革
在英国法律史上,亨利二世(HenrryⅡ,1154—1189年)有“英格兰习惯法之父”之称。他在位时期是普通法和司法制度得以形成并获得重大发展的时期。
亨利二世进一步完善了法院组织体系。亨利二世在亨利一世创建财务法院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御前会议中分设出了专门处理民刑事案件的普通诉讼法院,在御前会议内分设财务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分别审理财政、民事和刑事案件。财务法院,由亨利一世开始设立,亨利二世扩大了它的管辖权。财务法院分为两个分支机构:一个是行政的,履行征税职责;另一个是司法的,审理税收以及与税收有间接关系的臣民之间的债务、契约等诉讼。王座法院之所以具有这个名称,是因为它与国王有着直接的更紧密的联系。在王座法院里,国王经常亲自和法官一起审判,这就使它不仅有广泛的刑事案件管辖权,而且还拥有经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同意的民事案件管辖权;同时它还拥有监督所有低级法院活动的权力,有权发布执行令、禁止令和复审令等,以制止僭越司法权,还有权发布人身保护令状,命令下级法院执行。
亨利二世确立巡回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在亨利一世已经出现,1179年亨利二世颁布《温莎诏令》进一步扩大巡回审判,变巡回审判为一种定期的制度。从1179年开始,国王每年向各巡回区派遣巡回法官,代表国王行使“正义”。亨利二世本人也是不知疲劳地巡视全国,审理各地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