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者是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知识产权的这一起源决定了其具有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权利的法律特征,包括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
所谓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依一国(或地区)法律产生,只能在该国(或地区)领域内生效,超出这一领域便不被承认,不能加以行使。传统的冲突法理论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并不存在着法律冲突,其根据便在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由于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权利的**或地区有效;在这个**或地区之外,原来的权利将不再存在,从而使得一国的法律在他国不具有域外效力。为此,人们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不会产生法律冲突。在传统国际私法中,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也都是从“统一实体规范”的角度来说明对它采取的国际保护措施,而不是从“冲突规范”的角度来说明对它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同样,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界长期坚持在没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情况下,只有注册地法院才能对其地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管辖,一国法院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