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公务员法的基本理论
【本章**】
1.我国公务员的含义和特征
2.我国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
3.我国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节公务员概述
一、西方**公务员的内涵和外延
在西方,公务员制度是在反对中世纪欧洲封建官吏制度和早期西方的“恩赐制”、“个人徇私”及“政党分肥”官员制度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适应了政府工作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的需要,达到了减少官员腐败和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为维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政局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故而公务员制度一经在英美建立,便迅速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的人事管理制度”。然而,由于西方**的国情、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各自建立的公务员制度也不尽相同。仅就公务员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而言,西方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就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下面仅以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1.英国
在英国,“公务员”所对应的词汇是“Civil Servant”,而公务员整体就构成了“Civil Service”。需要注意的是,“Civil Servant”的字面意义是“民事臣仆”,或被译作“文官”。对于该用语,学者认为它揭示了如下事实:首先,“臣仆”(“Servant”)带有英国王室的韵味,这说明其与英王具有特殊关系——是或名义上至少是英王的雇员。其次,“民事”(“Civil”)一词与军事相对,这说明军人不属于公务员。再次,鉴于公务员是英王的雇员,因此,其范围限于**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的各公共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基于此,学者们将公务员定义为:工作在某一民事部门的非政治、非法官、任期无特别规定、为国王服务并依据公务员清册支取报酬的官员。而1931年汤姆林(Tomlin)文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却认为:“文官指在政治的或司法的职务以外以文职资格录用的、报酬全部直接由议会所通过的款项支付的英王公仆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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