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一、**法条]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百二十五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职责分工,体现了这样的两个原则:(1)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行使,这一原则体现了本法第7条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或者相互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