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1978—1992
高旭晨
一 拨乱反正与法律界的思想解放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
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
1976年10月,历时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以“四人帮”被粉碎为标志而宣告结束。面对“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灾难性后果,面对百废待兴的局面,人们确实难以在短时期内理出头绪。被破坏殆尽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恢复也处在徘徊不前的状态之中。重建**的法制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从思想观念上、制度认识上、社会认同上、体制建设上加以逐步推展。
1977年8月12~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在这次大会上,法制建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重视,人们的思想还停留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认识水平上。在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大会不顾十余年来党内的民主制度被破坏殆尽的严重局面,仍然强调“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①。华国锋同志在政治报告中提出了党在今后一个时期的八项任务,基本没有提到法制问题,更未将法制与民主制度建设相联系,而是沿用了传统的提法,即“一定要强化人民的**机器;一定要发扬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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