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版自由
一、研究的性质与目的
本文旨在指明对出版业的哪些行为应通过立法予以禁止,我们相信这些被禁止的行为范畴将会比在《论政府》①和《论法学》②两篇论文中所确定的范畴大大缩小。
在涉及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或政府执政发生动荡的问题上,出版业几乎无一例外地被用作为工具。出版可能造成的侵害实际上几乎是伴随着整个社会领域内的规范缺失而产生的。
然而,我们并没有必要对出版业的每个侵害行为或造成的每次动荡逐一定义,那样就会又多出一部惩罚法典来。本文首先对下列常规案例中的侵害行为进行描述,然后再在出版业被作为特殊工具的案例中重新审查。
如果为了防止权利遭到破坏,而必须对造成若干侵害的每种手段都进行分类定义的话,那么这部惩罚法典就无休无止了。通常情况下,这些手段或方法并非关键,而侵害行为本身及对侵害的警觉程度才是本文考察的根本目标。如果一个人被要挟并遭到抢劫,我们要关心的并不是他被用手枪还是用匕首要挟的。在给小偷、骗子或是杀人犯定罪的时候,没有必要列举他们作案使用的所有手段和方法,而只要准确地描述他们所造成的伤害本身就足够了。我们的目标是防止侵害的发生,而不只是去关心所使用的是什么样的方法。方法不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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