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构成盗窃罪
王作富
近来,许霆被原一审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一案①,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并且围绕许霆有罪还是无罪、是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是正确的,但是,判刑过重。现就相关问题简单谈几点看法。
一、许霆从取款机恶意取款符合盗窃罪的实质特征
客观地说,本案作为盗窃罪确有不同于常见的一般盗窃的特点,这也是引起激烈争论的重要原因。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形式,而是准确把握盗窃罪构成的实质特征,则完全可以得出许霆犯盗窃罪的结论。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正确把握本罪主客观两方面特征,是对本案正确定性的关键。
首先,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取款机内资金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这也是盗窃罪区别于诈骗罪的*根本的特征。有人说,许霆使用本人的工资卡从取款机上取款是公开的、合法的,与任何人取款并无两样,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钱是取款机自动吐出来的,怎么能说许霆犯了盗窃罪呢?笔者认为,这是只看形式不看实质的结果。大家知道,银行给客户办理无透支功能的借记卡,双方即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持卡人有权凭此卡按照规定的程序从银行提取现金。无需银行特别说明,任何持卡人都知道一条“潜规则”,即只能凭卡提取卡内现有的存款金额。但是,许霆所为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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