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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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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应用版)

  •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9070
  • 出版日期:2009年02月01日
  • 页数:315
  • 定价:¥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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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案例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因此,案例为我们理解法律打开了一扇窗户,使抽象的法律以鲜活的面孔呈现在我们的面前。通过学习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法律语言如何成为我们的生活语言,从而更好地理解立法的精神实质;通过学习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应该怎样恰当处理与应对;通过学习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当权益正在受到侵犯时,可以用哪些法条去维护权益;通过学习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别人是怎样吃亏上当的,应该如何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我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近年来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选择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热点法律法规,精心挑选案例,针对法条适用中的**和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法规案例应用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案例解读”——用大量生动真实的案例来解读法律,帮助读者深刻领会条文精神,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2.“应用提示”——对**法条和难点问题做了专业提示,帮助读者理解条文含义和准确运用法律。
    3.“相关规定”——列举了
    文章节选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应用提示
    本法第21条至27条是合同承诺相关内容的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作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如果承诺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就要分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如果没有从实质上改变要约则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如果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不应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应是对要约的拒绝并可能构成反要约。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达。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
    承诺并不是任何时候送达都会产生预期的效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目录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编辑推荐语
    案例解读:用大量生动真实的案例来解读法律,帮助读者深刻领会条文精神,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应用提示:对**法条和难点问题做了专业提示,帮助读者理解条文含义和准确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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