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吸收和借鉴了发端于日本实务教育的要件事实论的基本思维方法,以我国学说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为基础,尝试着初步建构中国法语境下的要件事实论,并为寻找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下的审判方法提供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研究结论。
笔者对以下问题进行了研究阐述:
(1)既然要件事实在所指称的对象事实上相当于实体法中的法律事实和程序法中的主要事实,那么这一概念存在的价值何在?其与法律事实和主要事实相比有何特征?对本问题的研究与回答构成本书的第二章。
(2)作为要件事实论的实体法基础,证明责任理论在我国学界已经有相当程度的研究,其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甚至已经成为我国学界的通说并在一定的立法层次上得到肯定,但作为证明责任理论的问题意识基础,即法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如何裁判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较为深入的阐述,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证明责任理论的说服力。此外,我们是否继受了完整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也不无疑问。从要件事实分配结论的稳定性要求出发,应当慎重对待证明责任的转换,那么推定规范以及相关理论能否导致证明责任发生转换呢?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与阐述构成本书的第三章。
(3)证明责任理论仅仅构成要件事实论的实体法基础,作为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