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框架总论
**节 GATT 1994相关规则
GATF 1994直接感袭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内容,因此,其补贴和反补贴趣则的形成,在时间上远远早于现在的“基本法”SCMA。比之SCMA,GATI 1994的相关规则只能算是补贴与反补贴纪律的“粗糙规则”,但它却是奠基条款。
就补贴规则而言,GATT 1994第16条A节对各缔约方的补贴问题提出一定约束:任何缔约方采取补贴,如造成出口的增加或进口的减少,应将补贴的程度、性质、效果等通知全体缔约方。若补贴危害到其他缔约方的利益,则给予有关补贴的缔约方按照其他缔约方的请求,“应当与其他有关缔约方或缔约方全体讨论限制该补贴的可能性”。由于“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所给予的补贴,可能对其他进口和出口缔约方造成有害影响,可能对它们的正常商业利益造成不适当的干扰,并可阻碍本协定目标的实现。”该条8节将出口补贴细分为初级产品补贴和��初级产品补贴,要求尽量避免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即使给予初级产品出口补贴,“该补贴的实施不得使该缔约方在该产品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公平的份额”。对于初级产品之外的任何产品的出口,各缔约方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提供“造成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同类产品(1ikeproduct)购买者可获得的**价格”的任何形式的补贴。
就反补贴救济规则而言,GATT 1994允许各缔约方在补贴进口产品对缔约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基于国内法采取反补贴救济措施,在确定了补贴的效果会对国内业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某国内产业的建立,才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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