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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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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 作者:马怀德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25436
  • 出版日期:2004年07月01日
  • 页数:545
  • 定价:¥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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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加快,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各项改革事业的深人,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函待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修改行政诉讼法**要突出以下儿个方面: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是概括式,即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原则的统一性规定;二是列举式,即对法院应当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加以列举。行政诉讼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财产权标准。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法对相对人诉权限制过严,对保障公民、组织正当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均很不利,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必要调整。
    完善行政诉讼范围的原则是,将所有**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均纳人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可以采用概括方式规定法院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
    文章节选
    **章 法院制度改革研究
    一、对司法属性与运行机制的初步考察
    (一)司法的属性
    近现代情境下的司法具有多种属性:从活动内容看,司法是由**设立的专门机构专司解决一定主体间法律纷争的活动;从**法的运行看,司法是负责法的实施和实现的一个环节,并且可能是*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在权力分立或者分工的视野下,司法则是与立法、行政并列的**基本职能/权力(尽管在不同的政体下司法的地位与立法、行政的地位不平衡)。但是,司法的以上不同属性并非与生俱来、同时具备的,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就其起源而言,司法应当是与由第三者解决争端有天然联系的活动,作为**法的实施环节和与立法、行政相并列的**权力的司法,是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为完整地认识司法的性质,有必要对其发展过程进行考察。
    根据法律社会学的观点,司法是解决社会纷争,恢复、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活动。纠纷作为发生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冲突,可以说是人类社会必有的现象。无论这些冲突的性质是否严重,都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基于一定的方式与手段解决、**纷争就成为社会的一项重要职能,这是社会有机体防卫本能的体现。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这种防卫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
    ……
    目录
    寻找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代序)
    上篇——法院与法官制度改革
    **章 法院制度改革研究
    第二章 法官制度改革研究
    下篇——《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
    **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起诉期限及其延长、中断的规定
    第三节 起诉的条件及起诉的形式
    第四节 受理、不予受理及驳回起诉
    第五节 送达
    第六节 期日和期间
    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费用
    第七章 审理与裁判
    **节 审判组织和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 再审程序
    第六节 特别程序
    第八章 执行
    **节 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第二节 行政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九章 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
    后记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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