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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的法律构造/民商法论丛(民商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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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的法律构造/民商法论丛(民商法论丛)

  • 作者:叶金强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1075586
  • 出版日期:2004年01月01日
  • 页数:266
  • 定价:¥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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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是关于物权表征方式之公信力的专题研究,全书从物权表征方式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关系入手,区分特权的静态“表征”与动态“公示”,阐明二者与公信力之间的联系。随后,探讨了公信力承认之基础,以及不同特权变动立法模式之下,公信力的不同体现方式。在此基础上,本书集中笔墨对公信力的具体构造予以展开,详细分析了作为公信力之体现的善意取得制度。*后,探讨了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原则的关系,从立法论的角度,主张以公信力替代无因原则,以建立保护交易**的弹性框架,并建议采行要因形式主义的特权变动立法模式。
    文章节选
    **章 物权表征方式与公示、公信原则
    **节 权利及其表征方式
    一、权利之界定
    权利是私法中无可争辩的核心概念,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后抽象。对于权利的定义,萨维尼(von Savigny)等人强调其意思力或意思支配的属性,认为权利人可以依据权利自由地发展其意思。耶林(von Jhering)则强调这种权力授予的目的,认为授予权力是为了满足特定的利益。①后学者结合此两项观点,肯定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②,将权利界定为私人得享有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③
    对于权利是法律为了满足某人的需要而赋予他的一种“意思的力”或“法律的力”,是“一个确定的、对这个人来说合适的权力关系”,这样一个权利的通常定义,拉伦茨先生认为,“法律的力”是指一种规范的情况,即法律制度对权利人的授权,一种“可以作为”,或者一种“法律上的可能”。但“意思的力”或“法律的力”实际上并不是权利的定义,因为它具有多层意思,而且根据与它们所涉及的���同的权利而具有不同的含义。虽然另有人将权利定义为一种法律制度授予的、为了满足某个具体的利益的意思力。但拉伦茨先生认为,“权力关系”和“利益满足”仍然不能说明权利的内在含义。④可见,“**”的权利定义实在难以求得,不同的权利定义,反映的仅是观察权利的角度的不同。
    目录
    **章物权表征方式与公示、公信原则
    **节权利及其表征方式
    第二节 物权变动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二章公信力承认之基础
    **节 公信力承认之基础:经济分析的视角
    第二节公信力承认之基础:社会学的视角
    第三章公信力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节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之对立
    第二节 不同立法模式适用效果之比较
    第三节公信力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第四章 占有之公信力: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节 制度背景及其基础分析
    第二节法律构成
    第三节法律效果
    第四节动产他物权的善意取得
    第五节动产善意取得之例外
    第六节 善意取得与合同效力
    第五章 登记之公信力: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节制度背景及基础分析
    第二节法律构成
    第三节法律效果
    第四节不动产占有的法律意义
    第六章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原则
    **节物权行为理论:基本框架
    第二节物权行为:独立与否、有因还是无因
    第三节 以公信力制度替代无因原则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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