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依法律地位从事各自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的雏形基本显现。对于雅典这种自然生成的**形态,恩格斯描述道:“它的产生非常纯粹,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干涉……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的。”① 2.德拉古立法 早期雅典的司法权为**会议所控制,而且当时还没有成文法,调整社会关系和审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是习惯法;**们常常随意解释和适用习惯法,维护自身特权,作出不利于平民的判决。随着雅典手工业、商业经济的发展,雅典平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显示出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强烈要求制定成文法,反对**对司法的垄断。
公元前621年,执政官德拉古迫于平民势力的压力,将现行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颁布了雅典**部成文法,即“德拉古法”。德拉古法规定一切伤害案件均由**组织法庭依照明文规定的法律审理,从而限制、剥夺了**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德拉古法以刑法为主体,以重刑主义为鲜明特征。它对多数犯罪行为均适用死刑,如盗窃、渎神、纵火、故意杀人等,甚至“懒惰”、盗窃水果或蔬菜也要处死;即使是无生命的物体,如墙壁倒塌压死了人,也要将其“法办”。��致有人曾经提出质问:“为何罪无大小,.都一律处死?”德拉古说:“轻罪已经值得这样处罚,至于重罪则想不出另外有什么刑罚了。”古希腊历史学家普鲁塔克曾经说:“德拉古的法律不是用墨水写成的,而是用血写成的。”②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说过,除了刑罚严厉之外,德拉古法律没有值得特别记述的东西。但是,无论如何,德拉古法的诞生使雅典法开始进入成文法时期。 外国法制史是研究除中国以外世界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学科。虽然对外国法律制度的研究,我国在清末沈家本从事立法改革时就已经开始,然而,外国法制史作为一门课程和学科,则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从其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发展来看,它与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刑法学等学科相比,显然属于相对薄弱的一门基础学科。
在刚刚过去的10多年里,由中华民族伟大的经济革命和法制文明复兴所决定,许多学者开始关注并探讨法制现代化这一重大课题,特别是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研究方兴未艾。尽管法制现代化不单纯是历史向度的话语,但无论如何它首先应该是立足于法制的历史考察,也就是说,对法制现代化的研究永远是以人类法制文明发展的历史为语境而展开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原因、动力、模式、价值指向等一系列理论问题的研究,固然要以中国历史特别是法律发展史为根基,但更要放人世界法制文明发展的宏观背景中去进行。正如有的学者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描述为“混合型”模式那样,中华民族法制现代化的起步既有内在的历史发展动因,又缘于外来强势文明的撞击。在新千年之始,对于刚刚确立“社会主义法治**”治国方略的当今
中国而言,踏踏实实地从事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和教学,既是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的需要,也是现实法制实践的要求。 近10年来,我国法学领域包括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十分迅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内同行在对外国法律、法典及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