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人身保险诉讼案例
1.保险公司刊登广告的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锡民二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2008年10月6日)
【案情】
王某为其母沈某投保某保险公司两全保险,并选择一次交清保险费1.6万余元。两年后沈某病故,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计算的身故保险金为1.1万元。王某对身故保险金低于其所交保险费的情况无法理解,难以接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书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住无锡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某,系王某之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系王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无锡**支公司。
三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无锡**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7)崇民二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于2008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上诉人、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1202年11月28日,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美满人生保险,被保险人为沈某,保险金额10 000元,保险费16 274元,缴费方式为趸缴(一次交清),保险期限为2002年11月29日至终身,未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