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农村法制建设总论
1.构建系统的农村法律服务网络
三、构建系统的农村法律服务组织体系
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主体就是各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把农村法律服务落到实处,就必须先有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机构。目前,农民遇到问题需要借助法律解决时,能提供帮助的主要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区县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区县公证处、法律援助**、各级人民调解委员、区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这些机构承担着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重任,对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前,这些机构在提供农村法律服务时存在一些显著的缺陷:**,某些法律服务项目还不能深入基层,如公证处、法律援助**还没有在乡镇一级建立服务点,农民必须到区县一级才可能获得服务。第二,提供不同类型法律服务的主体重合,导致职能不明,无法实现服务的专业化。由于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当前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乡镇、街道司法所与所在辖区的法律服务所、调解委员会基本上是3块牌子1班人马,司法所的所长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以及法律服务所的所长由1人担任。这种现象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但在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这种资源缺乏导致的多位一体实际上削弱了法律服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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