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4)周军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杨林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区工商局的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周军的损害。《**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调解,��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赔偿法》第28条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对处以罚款的,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正确的,第3项内容是错误的,对周军因停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
(6)对杨林与刘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杨林与刘俊属于故意违法,对周军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 与往年相比,2007年、2008年司考试卷四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将该卷由案例(实例)题改称为分析、论述、简答题。
首先是简答题的出现,让考生耳目一新,同时又有些束手无策,简答题有些类似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题,要求考生对有关问题进行阐述。从目前的两年命题来看,基本上都是在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问题。应当说这种命题形式与论述题相似,但比论述题简单。因此如果我们把握了论述题的解题方法,这对于简答题自然不在话下。由此也表明论述题的分量也越来越重。考虑到这个趋势,本书在此次修订中适当增加了论述题的分量。
再看分析题,它的一个显著的特征是,每一道题不仅是在考一个部门法的内容,往往是将不同的部门法糅合在一起考查。如2007年的民法、商法的两道案例分析题,即将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等部门法的内容融为一体,2008年的民事诉讼法案例题在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考查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官职业道德相关内容,综合性很强。考查知识点的方式,从以前的直线形方式,逐渐转换成树冠形,要求考生能够在法律关系体系的海洋中从容自如,方能闲庭胜步。
考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理论水平越来越高,需要写的字也越来越多,难度自然是越来越大。于是乎,有人做不完题,心慌气滞血压升;有人找不到头绪,眉毛胡子一把抓;有人紧缩眉头找思路,抬头却见时间已不多;有人一不小心进陷阱,回头整改卷面搞成大花脸……现实中的种种问题让卷四成了翻越司法考试这座大山*后一道也是*难的一道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