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贸易谈判申的互惠问题
以互惠作为一种目标,各国经常使用的一种衡量方法是通过将*近统计的产品进口总值乘以关税减让的百分比,以衡量特定的关税减让的价值。实际上,用这种方法评估“互惠”是不准确的。其他一些评估互惠的原则和观念,如“部门协调”和“否定性互惠”,在实际上也都是不可行的,因此可以说互惠原则是有缺陷的或是有部分缺陷的。
(三)修改减让表的程序
一个缔约方若想修改减让表中的某项减让,必须经过与他谈判此项减让的另一缔约方和有“主要供货利益”的其他缔约方在缔约方全体主持下进行协商,取得协议,方可修改。若经过缔约方全体主持下的协商达不成协议,提出修改的缔约方仍可自行修改,但各有主要利害关系缔约方得于6个月内自动撤回与修改的减让“大体相当的减让”。
二、海关估价规则与制度
(一)《海关估价协定》的产生
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对进出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GATT1947专门确立了“海关估价条款”,但是却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缺陷。1950年,34个**和地区签署了由欧洲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海关商品估价公约》,这一公约为海关估价确立了定义和相应的规则。以后被称为“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但是各国(地区)海关估��行为并没有受到一种统一机制的有效约束,仍然实施着各自的海关估价制度。此外。美国和加拿大两个贸易大国从没有签署过该公约。在东京回合谈判中,各方终于达成了《海关估价守则》,该守则经修改成为1994年(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具有强制性的协议文本(WTO附件1A)的一部分,即《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以下简称《海关估价协定》),并对所有WT0成员具有约束力。
(一)《海关估价协定》的主要内容
《海关估价协定》包括4个部分、24个条款和3个附件。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海关估价的方法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实付或应付价格指的是进口方为进口货物已支付或将支付给出口方的货款总额。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与相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在同一(或大致同一)时间进口的、与待估价货物相同(包括数量上相同或相近)的另一宗已经被海关估价确认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是指在同一或大致同一时间进口的、与待估价货物在各主要方面相同(但不完全相同)的另一项已被海关确认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3)扣除价格和计算价格。所谓扣除价格,是指以其他进口商把与待估价进门货物相同或类似的另一宗进口货物按其进口时的原样出售后所得的价格,扣除该进口商的正常利润和正常的商业成本。从而推断出该待估价进口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
所谓按照计算价格进行海关估价。是将待估价货物的生产成本(包括所有生产要素的投入价值和出口方境内的流动费用)、生产商利润和商业成本合计构成海关估价。
(4)其他方法。如果无法使用任何一种上述方法进行海关估价,进口方海关可根据其掌握的现有资料使用符合客观事实原则的其他估价方法。
2.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发展中**在海关估价方面享有以下特殊待遇:①凡不是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之缔约方的发展中**在《建立WTO的协定》生效后可在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内推迟适用《海关估价协定》的规定,但是这种成员应通知WT0总干事;②非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之缔约方的发展中**成员在适用1994年《海关估价协定》的其他各项规定后,还可在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内推迟适用关于计算价格确定海关估价的规定,并通知WTO总干事;③对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协助。
3.机构、磋商与争端解决
协定规定成立海关估价委员会,由各成员方的代表组成,通常每年开会一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协定的各成员就有关海关估价的管理问题提供磋商的机会;履行各成员赋予它的其他职责;对协议进行年度审议。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因本协定发生的争端磋商与解决程序。
三、装运前检验规则与制度
(一)《装运前检验协定》的产生
为实施装运前检验而规定过分复杂的手续或程序,进行不必要的拖延或针对不同的贸易对象实施差别待遇.就可能成为一种非关税壁垒,阻止或妨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如何规范装运前检验活动,是乌拉圭回合的一个重要议题。经过5年的谈判,GATT缔约方“在市场准入”的框架下终于达成了《装运前检验协定》,这是国际装运前检验的法律制度的正式诞生。
(二)《装运前检验协定》的内容
《装运前检验协定》由1个序言和9个条款组成。其主要内容有:
1.用户成员方义务
2.出口成员方义务
3.装运前检验的有关程序
第三节 非关税措施规则与相关制度
一、原产地规则法律制度
(一)《原产地规則协定》的产生
国际贸易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加人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地,即对货物进行了*后的实质性加工的**或地区。在实行差别关税待遇的**,货物的原产地是决定是否享受一定关税待遇的重要依据。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签订了《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即《京都公约》,但公约中的建议条款对参加国并无约束力。
由于各国原产地规则的不协调给国际贸易造成的消极影响日益突出,有必要制定一个统一的、为世界大多数**和地区都能接受的原产地规则。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为重要的议题之一,在一些**提交的提案基础上拟定了<原产地规则协定》并*终获得通过。
(二)《原产地规則协定》的內容
《原产地规则协定》由序言、4个部分和两个附件组成。
1.产地规则协定的宗旨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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