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节能减排培训教材:政策法规篇
QQ咨询:
有路璐璐:

节能减排培训教材:政策法规篇

  • 作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ISBN:9787802097476
  • 出版日期:2008年10月01日
  • 页数:581
  • 定价:¥92.00
  • 猜你也喜欢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能源与环境是当今时代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我国人1:2众多,能源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能源资源的消耗强度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能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解决我国能源环境问题,根本出路是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作为世界上发展*快的发展中**,通过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成功实现了经济增长翻两番、能源消费增长翻一番的目标。1980--2006年,中国能源消费以年均5.6%的增长支撑了国民经济年均9.8%的增长,年均节能率3.9%,扭转了近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上升的势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能源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增大。节能减排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1《中华人民共和
    文章节选
    **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章 总则
    **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鼓励工业企业采用**、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
    目录
    **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部分 法规、规章
    **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
    第三部分 藩观性文件、规划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税总局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 地方观章、改策文件、规划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北京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器具的通知
    发展热泵系统指导意见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和节能规划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录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