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的工程合同范本
第二节 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的工程合同范本的不同点
一、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FIDIC合同条件(此处以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例)是国际土木工程施工的通则,已经日趋成熟。一般的国际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以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合同均可以以它为依据。该合同条件规则详细,适用性强;使用者可将有关法律、法规附于专用条款部分。
我国的工程合同范本(此处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并在下文简称为《示范文本》)是针对我国土木工程施工特点制定的,适用于国内大、中、小型工程。经过1999年参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修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施工合同条件》。它与我国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将有关法律、法规部分规则融于合同条款之中。这在当时也使得《示范文本》在我国的适用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二者的发展阶段不同
我国的《示范文本》始订立于1991年,虽经一定的修改使得该文本进一步适应了时代的要求,但是总体来讲还是处于初期阶段,没有经过时间的长期检验。而且,经过十几年的应用,其局限性正在逐渐显现。
例如,制定《示范文本》时,一些建设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甚至可以说,目前适用的建设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都尚未出台),这就会导致《示范文本》与目前适用的建设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
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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