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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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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200问

  • 作者:何文燕
  • 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 ISBN:9787543826885
  • 出版日期:2009年05月01日
  • 页数:303
  • 定价:¥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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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法制宣传的目的,是为了让广大公民知法、守法,并且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利。但法律条文浩如烟海,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查找艰难,理解、运用则更是不易。基于此,我们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快餐丛书,以期给读者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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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书快餐读物,文笔的生动流畅、表述的浅显易懂,也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文章节选
    一 主管与管辖
    1,我国人民法院主管哪些民事案件?下列案件
    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甲、乙两个村于1962年经省政府决定划归某国营农场统一管辖,这两个村由集体所有制变为全民所有制,村民也转为全民所有制农工,由国营农场发工资,并享受农场工人生活福利、公费**等劳动保护、福利待遇。1981年以后农场实行联产承包制,不再发工资,但仍享受公费**待遇。该国营农场1993年出让部分土地搞经济开发,对农工给予经济补偿。甲、乙两村部分农工不承认自己是农场工人,未领取补偿费。认为农场出让了他们的自留地,是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场赔偿。与此同时,与农场相邻的丙村部分村民认为农场出让的土地中有一部分属于丙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包括他们的自留地,因而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乙两村的起诉,而受理丙村村民的起诉。
    法院应否受理这类案件,首先应明确什么是主管。所��主管,是指确定法院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也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当事人来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定主管一般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我国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国人民法院主管以下民事案件: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会产生新的财产所有关系。由财产关系发生的案件,包括买卖、运输、租赁、借贷等因所有权与债权纠纷所引起的案件;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由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损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所发生的具有明确人身关系的案件。如离婚、收养、赡养、抚育等案件。
    (3)由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所发生的部分案件。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等。根据劳动法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时,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对选举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如,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认定财产无主、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等等,都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本案中,甲、乙两村部分农工事实上是农场的职工,土地是**所有并由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因此,起诉人与农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起诉人对国有土地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经营管理权。农工对出让土地或者对补偿费有意见,应按行政程序由有关行政机关解决,而不属法院主管范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丙村与国营农场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国营农场出卖了他们的土地,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应由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2,什么是管辖?管辖对当事人有何意义?
    李某有私房一间,2005年李某到外地做工,将房屋上了锁。2006年李某回家,发现房屋被张某占有,张某拒绝返还。李某想找法院解决,但他不知向哪个法院起诉。
    本案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引起的纠纷,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但我国有*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审各类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或哪一个法院具体行使审判权,就是管辖要解决的问题。李某所面临的也正是这一问题,只有明确管辖的规定,才知道向哪个法院起诉。所谓管辖,就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也即确定各级或不同地域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解决**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管辖与主管有密切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落实。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一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保证公正审判的原则,在第二章对管辖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等。级别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明确管辖,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及时寻求司法保护,维护合法权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当事人之问发生民事纠纷,具体向哪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定的**审民事案件,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我国的**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为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并且依行政区划分布,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而言既经济又方便。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里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的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或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而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指: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涉及港、澳、台的重大案件。根据这些案件的性质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审理**审案件,但对于在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审民事案件可以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对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影响很大,但数量不多,所以由*高人民法院审理。*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审理某些案件,如可能受到地方干扰的案件等。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当事人都应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李某,男,25岁,韩国人,2002年6月,李某来中国大陆旅游期间,对某旅游公司导游小姐冯某产生好感,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18日,双方在中国某城市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分居在两个**生活,每隔3个月左右才见一次面,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6年10月1日晚,李某乘飞机从韩国突然回家,发现冯某正与一男青年在床上睡觉,当即同冯某发生争吵,并自己到饭店租房居住。此后,李某没有给冯某写信、打电话,半年多杳无音信。为此,冯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其住所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中被告为韩国人,故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但本案为非重大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专利侵权而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哪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杨工程师利用业余时间,研制出一种触电保护器,并获得**专利。当杨工程师正准备与合作者生产该产品时,甲市某公司生产出一种触电保护器,与杨工程师的设计、结构和性能基本相同。为此,杨工程师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但他不知该向哪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目录
    一 主管与管辖
    1.我国人民法院主管哪些民事案件?下列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2.什么是管辖?管辖对当事人有何意义?
    3.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具体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因专利侵权而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哪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5.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由哪里的人民法院管辖?
    6.被告在外地就医,原告可以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吗?
    7.同一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同,原告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8.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由哪里的人民法院管辖?
    9.哪些案件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0.非军人要求与非文职的军人离婚,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时又该怎么办?
    11.因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12.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13.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可向哪些法院起诉?
    14.对于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15.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16.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其他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17.当事人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而请求损害赔偿,可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是否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当事人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是否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0.什么是不动产?因不动产发生纠纷可向哪些人民法院起诉?
    21.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22.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
    23.什么是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指定管辖?
    24.人民法院之间可以转移案件的管辖权吗?
    25.在什么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应把案件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二 审判组织与回避
    三 诉讼参加人
    四 证据
    五 期间·送达
    六 法院调解
    七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 诉讼费用
    十 **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十一 第二审程序
    十二 特别程序
    十三 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 督促程序
    十五 公示催告程序
    十六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十七 执行程序
    十八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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