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名例
赎刑
陕西司。嘉庆二十二年
陕督咨:武生腾殿邦于总督轿前冲突行走,经随从武弁推阻。该生复向扭殴,并未成伤。查腾殿邦身立胶痒,当知宪舆之前,理应谨肃,乃不迪避,辄敢冲突行走。迨经随从武弁推阻,复敢扭结向殴。腾殿邦照“生员不守学规、问发为民例”,革去衣顶,依“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准收赎。
犯罪免发遣
陕西司。嘉庆二十年
本部奏:平四负欠不还,致令伊姊与人争殴涉讼。该犯不行阻止,反为捏词诬告,挟制官长,教唆觉罗,刁抗狡赖。及奉旨缉获,犹敢潜匿不出,实属藐法,将平四比照“旗员诬告讹诈、行同无赖不顾行止者”,发黑龙江三姓等处当差。
山西司。嘉庆二十一年
察哈尔奏:已革蒙古捕盗官忠禄,身为职官,犯奸宿娼,妄拿良民,复挟嫌诬控,冀图讹诈。该都统将忠禄照“棍徒扰害例”拟遣。
经本部,以职官而引民人棍徒之条,殊未允当,将忠禄改依“旗员如有诬告讹诈行同无赖者”发黑龙江三姓等处当差。
当赦所不原
浙江司。嘉庆二十一年
浙抚咨:陈永发因触犯伊母金氏呈送发遣,在配闻知伊母病故,私自逃回治丧,在家哭泣,有地保可证。虽哀痛非在配所,而追悔迫切之情,易地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