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2002年北京市法院**商事裁判文书评选获奖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东经初字第304号
原告北京中工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0l号7014房间。
法定代表人石晓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伟,男,40岁,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大街19号1306室。
委托代理人杨吉和,男,42岁,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1号楼2212室。
被告北京京铁外运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老钱局胡同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志萍,女,46岁,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崇文区龙潭北里1号1号楼1门9号。
委托代理人裴艾军,男,46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1号。
原告北京中工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铁外运服务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伟、杨吉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钱志萍、裴艾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9月25日,被告给我公司发传真,委托我���司代理1个40英尺集装箱的眼睛盒的国外运输,将货物从俄罗斯边境站后贝加尔站运至莫斯科巴维列茨卡亚站,并要求我公司做全程包税。我公司接到被告的传真后,即告知被告运输费用为14 000美元,被告同意后,该批货物于1998年9月29日由北京东站启运,集装箱号为4517110;运单号为8046;中车号为4818265;并于1998年10月末到达巴维列茨卡亚站,我公司代付了国外段的所有运费及关税等费用12012.05美元给国外代理公司。但被告未应将所有费用给付我公司,我公司于2000年3月15日给被告发去催款函,被告至今未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运杂费及代理费12 012.05美元,按l美元兑换8.2788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99 445.36元,并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四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34 010.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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