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关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第四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里斯本协定》之后,WIPO一直在积极开展有关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工作,从1975年的《地理标志保护条约草案》,到《发展中**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示范法》,再到修订《巴黎公约》第10条之4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草案,直到20世纪90年代WIPO试图制定一部新的有关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公约。虽然WIPO在地理标志的相关概念、国际保护等方面作了大量的探索,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草案都未能*后通过,有关示范法的影响也终究有限。鉴于WIPO的这些草案未能产生实际效力,本书也就不再对此进行详细分析,但这些草案、示范法丰富了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也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目前正在进行的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如多边注册制)谈判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借鉴,因此,本书虽不对这些草案和示范法进行详细分析,但在后文的有关地理标志的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可能会分析并借鉴这些草案、示范法的规定。
TRIPS协议是WTO管理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有关TRIPS协议的谈判历程已经有太多资料介绍,本书就直接对了RIPS协议中的相关地理标志条款进行分析。与之前的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公约相比,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规定更为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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