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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言官群体研究(群体社会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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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言官群体研究(群体社会丛书)

  • 作者:蔡明伦
  •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ISBN:9787500477150
  • 出版日期:2009年05月01日
  • 页数:387
  • 定价:¥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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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当前,社会史的研究方兴未艾。注重长时段和整体史的研究,注重**与社会及精英与民众的互动研究,注重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在这种知识背景下,将地方力量和社会群体作为研究**事务和地方社会的视角,将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进一步细化,从更深入的层面进行考察,探求其中的个性、共性及畦代意义,则显得尤为重要……
    文章节选
    **章 明代言官制度
    一、言官制度源流与明代言官建制
    在明代,言官是给事中和御史的合称,其组织机构为六科和都察院。由于六科多简称为省,都察院简称为台,合称省台。给事中又称谏官,御史也称台官,所以明代言官又称台谏官、台省官,或取六科给事中的科与十三道监察御史的道,合称科道官。明代以前,给事中掌“言”,被称为言官或谏官;御史主“察”,即纠察,被称为察官,共同对政治进行监督。到了明代,“御史为朝廷耳目,而给事中典章奏,得争是非于廷陛间,皆号称言路”,二者的具体职权虽有区别,但交叉重叠之处很多,均以言论为其职责;加上明朝在前代的基础上,台谏合一的趋势日益明显,因而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将二者相提并论,合称言官。
    明代以前,给事中制度存在已久。“给事中”三字,原意为服务于内廷,“以有事殿中,故日给事中”。据《晋书•职官志》载:“给事中,秦官也”,《文献通考•职官四》也说给事中是“秦置汉因之”,说明给事中创置于秦代。给事中在汉代并非正式官称,常为大夫、议郎的加官,凡加给事中者俱可在皇帝左右顾问应对。魏晋以降,给事中逐渐��为正式官称,其职掌同于汉代。唐代给事中隶门下省,掌封驳之事,即封还皇帝失宜诏令、驳正臣下违谬章疏,对政治有一定影响。宋代元丰改制前,给事中仅为寄禄官,元丰以后又恢复了封驳的职能。
    经过曲折发展,给事中到明代时已日臻完善。明太祖立国后,总结前代官制,完善了给事中的组织系统。为了强化皇权,明太祖革除了丞相制,分相权于六部,提高部权。他担心部权过重而威胁皇权,又对应六部而在**设给事中之职,加以牵制和监督。洪武六年三月将六部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给事中二人,品秩定为正七品(洪武六年六月改为从六品),独立地直接对皇帝个人负责。洪武二十四年,明太祖更定科员,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八品,给事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共四十人,均为正九品。与前代相比,明初给事中员额有定制,共计五十八员,分工细密,且职掌和权力有了很大的扩张和加重。六科曾一度隶属承敕司和通政使司,以后又独立自成机构。建文元年,惠帝改官制,升都给事中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明成祖迁都北京后,南京仍留六科,每科设给事中一人。此后给事中的人数、品秩基本确定下来,直到明亡,变动甚微。
    给事中制度,经明代的极盛时期,到了清代,逐渐走向削弱乃至衰亡。清初仍沿明制,设有六科给事中,但职能逐步削弱。清前期君主一般比较精明强干,亲操政柄,不让皇权旁落,也不许朝臣干扰皇权。所以,到了雍正初年,便彻底废除了给事中封驳制度,将六科给事中合并到都察院。台谏合一的结果,削弱了给事中的谏议权、监察权,致使这一制度名存实亡,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御史之名始见于《周礼》,“御史之名,周官有之”,古籍中有御史“掌赞书而授法令”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御史为诸侯王亲近之职,掌文书及记事。秦置御史大夫,始专弹劾纠察之职。汉代御史职掌与秦相同,居殿中兰台议事,故御史官署称为御史台或兰台。魏晋仍汉之制,御史台遂为监察机构名称。唐代御史台按职能分台、殿、察三院。明太祖建国,仿唐制设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等。洪武十三年,明太祖在废除丞相的同时置御史台,并于洪武十五年改设都察院,隶御史于都察院。都察院始设时有监察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监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又置御史三人、四人、五人不等,秩正九品。洪武十七年,都察院建制初步确定,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正四品。道的建置在永乐中有所变更,直到宣德十年才*后确定为十三道,一行省为一道,各道所设监察御史则为定员,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道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道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道各八人,云南道十一人,共计一百一十人。另外,南京都察院有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各一人。南京十三道监察御史的分布是,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道,每道三人,其他九道,每道二人,共计三十人。自景泰四年以后,由朝廷派遣地方的总督、巡抚等官,往往加有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等宪衔,隶属于都察院系统。由于明代督抚派遣并无定额,因此,直到明末,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实际上都没有固定员额。
    和前代相比,明代言官制度在性质、职权等方面发生了很大改变。明代以前,给事中和御史区别很大,谏诤规诲、封驳制敕是给事中的职权,纠举官邪、肃清吏治则是监察御史的主要职掌;给事中属门下省,御史属御史台;给事中主言为言官,御史掌察为察官。宋代渐开台谏合一之端,御史始兼言职,但言官并不得司纠举之任。到了明代,纠弹百官仍然是御史的主要职掌,“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同时御史的言事职权得以继承,明代虽不专设言事御史,但承宋制,论事谏诤成为御史的当然职责,“御史入台,逾十旬无言,有‘辱台’之罚”。明初君主也多鼓励御史直言谏诤。明代给事中发生了较大变化,虽然从表面上看其职权与唐宋言官的职权区别不大,均“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但其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在其兼有的言谏和监察两种职权中,唐、宋固有的言谏职权弱化,而更偏重于监察,主“稽察六部百司之事”。这种变化在元代已开始,元代重御史轻言谏,不设谏官,言谏职能由御史兼任。明代谏无专官,给事中和御史均可行言谏之职,而给事中的纠弹职能得以强化,纠举官吏的违法失职,历来多为御史职掌,但明代给事中对百官的弹劾权与御史的纠弹权并无实质的区别。故于慎行云:“本朝给事中沿门下旧僚,主于封驳,各道御史沿台官之旧,主于弹击,今皆以纠劾为事,亦非设官之意也。”给事中和御史职权的混同,表明至明代,台谏合一的趋势加强。明末,孙承泽云:“昔言官、察官,截然二项,如宋时亦尚如此”,“后世有纠劾而鲜规正,盖以言官、察官浑之为一也”。
    和清代相比,明代言官在职权、地位等方面均有高出之处。清代言官建制与明代相比,*大的变化是*终完成了台谏合一制度的变革过程。雍正元年,清世宗把六科“始隶都察院”,六科仅存的对皇帝监督进谏之权被取消,六科“有科抄而无封驳,一次奉依议之旨,即付施行。又使谏臣之职混合于台臣”,“其于主德之污隆,王言之得失,士大夫无纠绳之责”,其权力和地位大为下降。和明代设六科相比,清代仅“得其完具之躯壳,而不用其厉世摩钝之精意”。
    御史和给事中职权的演化,与中国古代专制主义**集权的逐步强化密切相关,“御史*初不过掌记事,其权甚小,然为时愈后其权则愈重,盖御史者代表皇帝与**以正官邪而肃纲纪也,故随**集权之趋势与日并进,遂以扩张其职能。而言官(指给事中,笔者注)之发展趋势则适与此相反;盖言官掌谏议司封驳,所以防止皇帝与政府之专断也;皇帝专制与政府集权之程度则愈趋愈甚,言官之权乃因之而日见削减;其中关系实互为消长者”。
    此外,明代言官的组织规模与历代相比也**扩大。明代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共八人,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南京都察院长官和属官三十三人,加上带宪衔出巡的督抚,明代御史人数在一百五十人以上,远远超过前代。六科给事中制度由明代创设,其人员配备亦众,定额为五十八人。这样,在定制上明代言官总人数在二百人以上,成为历史上人数*多、组织*完备的监察队伍。
    作为君主专制政治的产物,言官建制必然随着集权程度的深浅、官僚组织的伸缩而变化。君主专制集权到明代已达**状态,与此相适应,作为君主耳目之用的言官制度也相应发展到**,“其组织之密、职权之广、权威之重、委寄之深,历代均不能望其项背”。明代严密完备的言官制度,将我国古代社会的监察制度推向了**。
    ……
    目录
    绪论
    **章 明代言官制度
    一、言官制度源流与明代言官建制
    二、言官的职权
    三、言官的选任
    四、言官的考核和升黜
    第二章 明代言官群体的属性
    一、明代言官的群体特征
    二、明代言官的群体意识
    三、明代言官群像
    第三章 言官群体与明代**权力关系
    一、言官群体与皇帝:谏驳与弹压
    二、言官群体与阁臣:从协作到混战
    三、言官群体与宦官:从对立到合流
    四、言官群体之间:互纠与党争
    第四章 言官群体与明代地方政治
    一、督抚、巡按的设置及其职掌
    二、言官群体与地方官的关系
    三、言官群体对地方政务的影响
    四、言官群体与军事
    第五章 言官群体与明代社会风气变迁
    一、明代言路习气变迁
    二、言官群体与党争——以封疆案为例
    三、言官群体与明代世风变迁
    四、明代言官敢言成因与蜕变缘由.
    结语
    附表一 明代言官人物表
    附表二 嘉靖朝皇权摧抑言官一览
    参考文献
    后记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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