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危害公共**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2款)
【概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有关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的行为。本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三)》进行了修正,取消了原来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行为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危险物质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毒害性物质”,是指少量或微量进入人体或动物机体内,能迅速发生中毒反应,很快致人或动物死亡的物品。毒害性物质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生物性有毒物质和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其中,化学性有毒物质也称人工合成有毒物质,如砒霜、老鼠药、氰化物等;生物性有毒物质又可分为植物性有毒物质和动物性有毒物质,前者如部分野生蘑菇,后者如河豚等;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如肉毒杆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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