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条(1)对于违纪行为的指控,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处理,包括以规定的方式举行听证 (2)除非在下列情况下,举行本条
(1)规定的听证时,囚犯应当在场:
(a)囚犯自愿不参加;
(b)举行听证的人有合理的根据认为囚犯
在场将危及在听证现场的任何人的人身**;
(c)囚犯严重干扰听证。
(3)除非根据在听证中提交的有关囚犯实施了听证的违纪行为的证据能够排除任何合理的疑问,举行听证的人不应当认定囚犯违纪
第44条
(1)被确认违纪的囚犯,依照本法第96条
(i)至(j)条制定的条例,承担下列一项或多项责任:
(a)警告或斥责;
(b)丧失特许权;
(c)责令赔偿;
(d)罚款;
(e)履行额外义务;
(f)在严重违纪案时被与其他囚犯隔离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