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文件、文献
中共**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6号 2010年5月26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就《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
第二部分 学习问答
1.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2.修订《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3.修订《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过程是怎么样的?
4.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6.《规定》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7.《规定》的适用主体有哪些?
8.《规定》为什么将非党领导干部纳人报告主体范围?
9.乡科级干部是否属于报告主体?
10.第二条第(一)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中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应如何理解?
11.什么是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12.什么是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13.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个人有关事项?
14.“本人的婚姻变化”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15.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种类有哪些?
16.“本人因私出国(境)”的含义是什么?
17.什么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18.为什么要报告“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19.什么是移居国(境)外?
20.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21.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22.为什么要报告“本人的工资及备类奖金、津贴、补贴”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23.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24.为什么要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金融投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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