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章 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如何理解与运用公平补偿原则?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5.公共利益拆迁与非公共利益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第二章 房屋征收程序 6.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是什么? 7.征收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8.哪些人可以成为被征收人? 9.哪些单位可以成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10.新条例出台后,政府在房屋征收中的角色发生了哪些变化? 11.政府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真正有权进行房屋征收的主体,具有哪些职责? 13.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部门是什么? 14.房屋征收部门所负责的具体工作有哪些? 15.如何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16.如何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7.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为,个人是否有权举报? 18.举报的主体有哪些? 19.可以举报哪些内容? 20.接受举报的主体有哪些? 21.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察工作如何进行? 22.《国有土地上��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的时间效力是怎样的? 2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应该如何处理? 24.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26.如何理解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7.如何理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28.如何理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下篇 农村土地征收安置与补偿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