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力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既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又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其蕴含了进销双方交易的辅助信息。因此,当发生经济纠纷以后,一方当事人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其事实主张时,通常会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推演求证,法官也会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将其作为另辟蹊径的办法,由此引发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效力的争议。
(一)不同观点之争论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力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依据
对于该问题,审判实践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虽非书面合同,但在审理中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依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仅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然性,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与结算凭证相互印证,才能证明主张权利的一方对交易相对人享有债权。
2.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认定交付标的物的依据
一种观点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一种单方行为,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对方收取货物的事实。但只要对方接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用于税款抵扣,就推定其实际接受了发票开列的货物,这种基于诚信原则的思维定式虽为社会所广泛认同,但毕竟尚未形成审理民商案件可以遵循的证据规则,因此目前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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