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条文.释义.理由.案例)
QQ咨询:
有路璐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条文.释义.理由.案例)

  • 作者:奚晓明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9787802179936
  • 出版日期:2012年06月01日
  • 页数:718
  • 定价:¥98.00
  • 猜你也喜欢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条文·释义·理由·安例)》准确框定条文主旨,详细阐释条文本意,强化司法学术定位,坚持基本学术规范;通过对条文解释采取“条文主旨”、“条文释义”、“案例研析”、“适用注意”的结构模式,全面展现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学说和观点之争,详细阐明*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争论问题*后所持之立场及理由;同时,采取学说论证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之方法,对相关实务问题展开透彻到位的研析,为实务疑难问题之解决提供路径和指引;在探寻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书籍定位方面做出创新性尝试,对于我国司法实务界或民法学界均具重要指导或参考价值。 *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条文.释义.理由.案例)_奚晓明_人民法院出版社_
    文章节选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力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既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又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其蕴含了进销双方交易的辅助信息。因此,当发生经济纠纷以后,一方当事人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其事实主张时,通常会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推演求证,法官也会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将其作为另辟蹊径的办法,由此引发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效力的争议。
    (一)不同观点之争论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力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依据
    对于该问题,审判实践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虽非书面合同,但在审理中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依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仅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然性,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与结算凭证相互印证,才能证明主张权利的一方对交易相对人享有债权。
    2.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认定交付标的物的依据
    一种观点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一种单方行为,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对方收取货物的事实。但只要对方接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用于税款抵扣,就推定其实际接受了发票开列的货物,这种基于诚信原则的思维定式虽为社会所广泛认同,但毕竟尚未形成审理民商案件可以遵循的证据规则,因此目前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然性。
    ……
    目录
    序言
    **部分
    条文全本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第二部分
    新闻问答
    *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
    导言
    条文释义
    (背景·内容·依据)
    【主旨】
    【释义】
    一、起草之背景
    二、解释之内容
    (一)切实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科学而稳妥地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
    (三)明确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规则
    (四)弥补关于风险负担规则的法律空白
    (五)明确标的物检验的合理期间及效果
    (六)细化违约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内容
    (七)提高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实务操作性
    (八)合理解决特种买卖的实务争论问题
    三、制定之依据
    四、解释之意义
    **编
    **条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主旨】
    【释义】
    一、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
    (一)证明途径
    (二)证据类型
    (三)举证分配
    二、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一)观点之争论
    (二)解释之立场
    (三)案例之评析
    三、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一)观点之争论
    (二)解释之立场
    (三)案例之评析
    四、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一)观点之争论
    (二)解释之立场
    【适用】
    一、注意不同证据证明力的差异
    二、注意对案件关键事实的查明
    第二条
    (预约效力·违约救济)
    【主旨】
    【释义】
    一、预约与本约之间的关系
    (一)预约的基本特性
    ……
    第四部分 本司法解释与相关法条对照表
    后记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