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它是在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地进行的
国际货物拍卖一般都是于拍卖**,在拍卖行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的。拍卖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由专业公司或经纪人以股份公司或协会组成的拍卖行。这种拍卖行的业务是专门接受委托,吸引各方货主前来参加拍卖,拍卖行为其货物销售提供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
(2)由几家销售商共同组成的拍卖行。它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拍卖商品的品种和数量,以吸引更多的买主。在拍卖行内部,每个参加者仍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
(3)由大销售商组织的拍卖行。这是大的贸易公司内部组织的拍卖活动,自行规定销售条件,推销自己的商品。
(二)拍卖业务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拍卖不同于一般的进出口交易。这不仅体现在交易磋商的程序和方式上,也表现在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等问题上。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拍卖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规章和惯例。为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部分第二条中明确说明,该公约不适用于“经由拍卖的销售”。许多**的买卖法中,对拍卖业务也有专门的、非同一般的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对拍卖做了下述规定:
(1)货物以拍卖方式按批买卖时,每一批交易可视作一个独立的买���。
(2)当拍卖人以击打木槌或其他方式宣告拍卖成立时,拍卖即告完成,在此之前,任何竞买人均可撤回其出价。
(3)在拍卖中,卖方可以宣布保留价格,也可以明确表示保留其参加出价的权利。
(4)如在拍卖时未宣告卖方保留参加出价的权利,则卖方本人或雇用别人参加出价,或拍卖人知情而接受卖方或其雇用人员的出价,都是不合法的。如违反这一规定,买方可以认为是欺诈行为。
除此之外,各个拍卖行都订有自己的章程和规则,供拍卖时采用。这些都使得拍卖成为一种不同于一般交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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