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类个体。法人是除自然人以外的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团体,主要指卫生行政机关、**机构、**社会团体。
平等**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包括患者与**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医师。根据《**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事故,是指**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务人员仅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
(2)**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它是联系**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纽带。主要体现为满足人类健康利益需求的各种事物,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等。如以物形式表现的客体主要有食品、药品、**器械、保健品、中药材等,以行为形式表现的客体主要有**保健服务、疾病**、卫生监督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以入身利益形式表现的客体主要有人格尊严、肖像和生命健康利益等。随着科技和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法律关系客体种类会不断增多。
(3)**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运行**法律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运行过程,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法律关系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消灭是指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法律事实是由卫生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依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法律行为和事件两大类。法律行为是指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当事人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某种活动。法律事件指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而又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二)**法律行为**损害必定是由**法律行为造成的,没有**法律行为就不可能有**损害的发生。当我们要追究**损害的赔偿责任时,必须确认其**法律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这就有必要对**法律行为的内涵及外延进行界定。
我国法律中没有**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与此相类似的是1998年6月颁布的《执业医师法》中的“医师执业活动”,但该法对此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该法条“医师的执业活动”是指“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障健康”。1994年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管理条例》中针对“**机构”使用了“从事诊断、**活动”的描述。原卫生部在1994年8月29日制定的《**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了“诊疗活动”的概念并进行了定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器械及手术方式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寿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显然,这是迄今为止我们能够获得的*权威、*贴近“**法律行为”含义的概念。
1.狭义的**法律行为**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疾病原因及其损害的发现,对病情和损害的**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的改善等为目的对身心所做的诊查**行为。简而言之,**法律行为就是以**疾病为目的的诊断**行为。
2.广义的**法律行为学者蔡振修认为.狭义的**法律行为仅属于广义**法律行为中的“有**目的性的**法律行为”。广义的**法律行为包括:
(1)诊疗目的性**法律行为:即上述狭义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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