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序
中国的改革开放要求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与这样的一个宏伟目标相适应,
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全国已经成立了法律
院校600多所,在读大学生数十万人(尚不包括大中专及夜大、成人教育的学
生人数)。应该承认,我国法学教育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教育质量参差不
齐、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积极推进教学方式改
革,促进法学课程体系的完善,努力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为达成此种目的,法学教育中的课程建设及其
相关的教材编写,在当前法学教育大调整的格局中显得尤其重要。基于上述
考虑,我们特组织了福建省各高等法律院校的主要学术骨干编写了这套教材,
各部教材的主编均是福建省高等学校法学院的主要学科带头人。如《国际经
济法》主编廖益新教授、《民法总论》主编蒋月教授、《环境法》主编陈泉生教授、
《宪法学》主编朱福惠教授、《刑法总论》主编陈晓明教授和《法理学》主编宋方
青教授等,他们在本学科领域均有建树,都是得到同行认可并深受学生喜爱的
**教师。其他参与教材编写的也都是教学**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都具
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许多人兼通中西法学。由于众多**教师参与编写,
使这套教材的质量有了强有力的保障。
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编写这套教材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厦门大学是��内
*早开设法科的高校之一,从事法学教育已经有八十多年的历史。改革开放
以来,法学院在1986年即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得法学博士授权一
级学科,现设有国际法、经济法、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法理学、诉讼法学和刑
法学七个博士点,拥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国际法是****学科,民商法、
经济法、宪法与行政法是福建省**学科。在学科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
法学院适应我国法制发展的需要,为**和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
成为我国重要的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基地。为了推动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
发展,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福建省各主要高校的法学院、系编写了这套教材,
其目的在于整合福建省高校法学教学资源,加强各高校法学教师的联系,总结
教学经验,为福建省乃至全国的法学教育作出更多有益的工作。
这套教材具有如下几个特色:
**,依据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吸收我国法学理论界近年来*新
的、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本科教育以培养初级法律人才为直接目
标,必须注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的讲解与传授,而不能一味求新
求奇,更不能以个别专家的学术观点取代理论界已经形成的共识。为了确保
本科教育质量,我们在教材内容的甄选方面,努力做到既注重基本知识、基本
原理和理论共识,在此基础上,吸收理论界近年来*新的、较为成熟的研究成
果。
第二,依据法律人的思维范式编撰教学内容,寓“德育”于法律知识教育之
中。法学教育的总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之才”。新时代的
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理论功底,而且还应该具有牢固的法
律信仰和**的道德品质。法律人所具有的这种独特的信仰和道德,与其独
特的知识背景和思维范式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法律人所特有的人文精神。
如欲培养法律人的道德品质,空洞的道德说教无济于事。唯有依据法律人独
特的思维范式、将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融汇在教学内容当中,学生才能在学习
的过程中逐渐自觉地确立法律信仰,而法律道德的培养才能初具成效。
第三,依据当代中国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努力建构完善的课程体系
与教学内容体系。要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建构完善的法学课程体系至关重
要。我们根据本科教学的要求,首先将十四门核心课程组织编写相应的教材,
对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作了较为清晰的阐释。除此之外,还组织编
写了房地产法、证券法、公证与律师制度和知识产权法等与市场经济发展密切
相关的法学教材。希望我们这一套教材能够为本科法学教材体系的发展作出
微薄的贡献。
由于我们水平有限,丛书中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前言
国际私法在中国也是一门比较古老的学科,至少在唐朝就已经出现冲突
规范了。但国际私法在中国又非常年轻,中国的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实际运
用都还不十分成熟。甚至连中国学者编写的国际私法教材也常常要以外国的
国际私法为主来进行论述。
事实上,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还是非常迅速的。
这不仅在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中有集中反映,还散见于
大量的其他立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
等。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还在多次讨论的基础上专门下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讨论稿,讨论稿中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国际私法
的法律条文。以上内容在我们编写的这部国际私法教材中都有完整的体现。
本教材以我国国际私法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相关**的立法和国际条
约的规定,理论联系实践,全面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特别
注重基础知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该书严格遵循中国教育部国际私法教学大纲,遵循**司法考试大纲,根据国
内各高等院校国际私法课程的教学规律和特点,结合国际、国内的*新立法动
态,以系统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目标,对国际私法的理论及实
际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反映了当前国际私法研究的*新成果。
本书的作者来自本省的多所法律院校,他们均具有国际私法教学的经验,
具体的写作分工如下(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屈广清:法学博士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
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福建省国际法学会会长。本书主编,撰写**、
二、五、十二、十四章。
邓杰:法学博士后,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撰写第三、
四、十五、十八章。
于飞: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撰写第六、七、八、
九、十、十一章。
陈恭健:法学学士,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民商法系主任,兼任
福建省法学会劳动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撰写第十三章。
李月萍:法学硕士,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撰写第十五章。
郑丽珍:法学硕士,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福建省国际法学会会员。
撰写第十六章。
李智:法学博士后,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撰写第十七章。
本书由主编、副主编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拟定了编写提纲,各作者完稿以
后,由主编进行了统稿、审订。由于时间有限,水平有限,本书一定存在这样或
那样的缺点错误,希望广大读者朋友批评指正。
屈广清
2007年6月30日第十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
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它
既包括在一国领土范围内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
系,也包括在一国境外本国人之间以及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从内容看,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有结婚关系、夫妻关系、离婚关系、亲子关
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扶养关系等。
国际私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国际私法中目前尚无用于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
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主要借助于国际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和各国国内法中
的冲突规范。这是因为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由于各国不仅存在社会制度上
和法律体系上的不同,而且还存在每个**、每个民族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形
成的风俗习惯的差别。这些决定各国婚姻家庭立法差异的因素难以改变,使
得各国法律规定往往有较大差别,实体法律无法统一起来,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只能由各国的国内法冲突规范和统一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上现有的调整婚
姻家庭关系的国际公约,就是通过制定统一的冲突规范来协调各国法律适用
原则的不一致。
第二,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法院的管辖权显得非常重要。婚
姻家庭关系与其他民商事法律关系比较起来,更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
利和财产权利,这种关系处理得妥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的社会稳定。
但是,因各国在婚姻家庭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同,不同**法院审理同一涉外婚
姻家庭关系案件,常常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许多**都力求对与本国公
民有关的婚姻家庭案件行使管辖权,有的甚至把这类案件列为本国法院的专
属管辖权。
第三,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情况经常出现。
各国关于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差异突出,当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
去适用外国法时,经常会产生适用外国法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的情
形,于是,法院便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来拒绝适用外国法,而以法院地法取代
之。此外,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也常常故意改变
连结点而规避法律,从而增加了处理这类案件的难度。
第四,在法律适用方面,已出现大量适用对子女与妻子有利的法律的“内
容或结果”导向规则A在相当长的时期,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只强调适用夫
之属人法或父之属人法,妻子和子女的利益被忽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
历史的进步,情况逐渐发生变化。例如,198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在婚姻家
庭关系方面,由过去适用父或夫的属人法发展到允许适用子女或妻的属人法,
但这样的规定不一定就能保障子女与妻子的利益。所以,目前在亲属法(包括
继承法)上,许多**法律或者直接规定适用对子女或妻子“有利的法律”或法
律规范体现了“有利”原则。①
**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一个
有效的婚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由于各国法律对结
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不同,在这方面时常会产生法律冲突,因此各国
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来解决这些冲突。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结婚的实质要件亦称结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
备的条件和必须禁止的条件。各国婚姻家庭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同。
1.结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目前,除世界上少数实行宗教婚姻的地区之外,大多
数**法律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46条
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中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
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但是,一
些**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结婚,除男女双方自愿外,还须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
同意。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未成年人“非经父母同意,不得结
①李双元主编:《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427~428页。
婚。”《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未满16岁的当事人在获得父母或监护人同
意,或者法庭认可,始得结婚。《瑞士民法典》第98条、《日本民法典》第737条
都有类似规定。
(2)符合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低年龄。各国法律都
从本国的实际出发,考虑其本身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以及婚姻的自然属性
和社会属性,对婚龄A出具体规定。各国立法规定的婚龄相差十分悬殊,例
如,希腊、西班牙、阿根廷为男14岁,女12岁;澳大利亚为男14岁,女14岁;
意大利、菲律宾为男16岁,女14岁;土耳其为男17岁,女16岁;荷兰、比利
时、法国、印度为男18岁,女15岁;罗马尼亚、匈牙利、日本、韩国为男18岁,
女16岁;英国、德国、捷克、智利为男18岁,女18岁;瑞士、挪威为男20岁,女
18岁;丹麦、芬兰、瑞典为男21岁,女18岁;美国各州一般规定男15—21岁,
女14—18岁,但《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3条规定男女各为18岁。中国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
岁。”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近亲结婚。因结婚涉及社会伦理道德,直接关系民族和人类繁衍
的健康质量,所以各国立法都禁止近亲结婚。对于直系血亲之间结婚,各国法
律一般严格禁止,对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各国禁止的宽严程度不同。例如,中
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日本
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罗马尼亚婚姻家庭法典》第6条禁止四代以内旁系
血亲结婚。《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7条规定,禁止兄妹或姐弟之间……,
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
(2)禁止重婚。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例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于婚姻解除前或宣告为无效前再行结婚。
中国《婚姻法》第2条、第3条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但也有
一些**法律规定允许一夫多妻制。例如,新加坡1966年颁布的《穆斯林婚
姻法》规定,一个男子可以同时有四个妻子。1967年颁布第18号法令,规定
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如果配偶双方均为穆斯林教徒,或一方为穆斯林教徒而
按穆斯林仪式举行婚姻的,可以适用《穆斯林婚姻法》,允许实行一夫多妻
制。①
①余先予主编:《冲突法》,法律出版社1989版,第235~2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