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特征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融资技术,在法律上实为资产原始权益人(证券化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一项资产转让交易。由于加入了特定目的机构作为中介,使得该交易一分为二:一是原始权益人与特定目的机构之间的资产转让关系;二是特定目的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发行与认购关系。这两笔交易并不是各自独立存在的,而是互为关联:资产转让依托于证券的发行,证券发行又有赖于资产的转让;而资产的转让和证券的发行都以特定目的机构为中介和桥梁。
(一)资产的转让以证券化为技术手段
资产证券化一般是以融资为目的,资金来源于转让资产的对价。虽然资产由原始权益人转让给特定目的机构是一次普通转让,但该转让依托于特定目的机构发行证券筹集资金以支付资产的对价,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看,资产证券化是实现
资产转让的技术性手段。
普通商品的转让一般是买卖双方之间简单的转移标的所有权和给付价款的行为。但这种方式用于转让大型资产(特别是大型债权性资产)则存在很多不利的因素:首先,由于资产价值太大且流通性差,具有巨额资金的买方非常有限,难以成
交。其次,对于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来讲,潜在的买方很可能是卖方的竞争对手。如果是竞争对手,卖方可能会发现自己拱手将其客户名单送给其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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