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我国海关法律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境时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进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就以上情况向海关申报后,有时还需应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检查,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舱单传输入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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