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我国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给予老年人*基本的经济供养,那么,老年人养老所需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责任在现有体制内则是由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来承担。受人口老龄化影响,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已不再适应当前的社会格局,只有通过社会化养老方式才能满足老龄群体的养老需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由此而生。然而,由于起步较晚,服务方式的转型和社会效益的提升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主要依靠政府投入的“机构养老+ 社区养老+ 居家养老”型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发展相对滞后,民间资源和市场力量又参与不足,现有社会养老资源与老龄群体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之间的供求矛盾非常突出。如果说我国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 给予老年人*基本的经济供养,那么,老年人养老所需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责任在现有体制内则是由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来承担。受人口老龄化影响,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已不再���应当前的社会格局,只有通过社会化养老方式才能满足老龄群体的养老需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由此而生。然而,由于起步较晚,服务方式的转型和社会效益的提升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主要依靠政府投入的“机构养老+ 社区养老+ 居家养老”型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发展相对滞后,民间资源和市场力量又参与不足,现有社会养老资源与老龄群体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之间的供求矛盾非常突出。释。地权是一个复杂的结构,除了地面、地上和地下以及种植和通过等自然的权利划分以外,其社会功能包括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多项权能,这些权能之间也有交叉和重叠,通常主要分为所有权、处分权和经营权。三种权能既可以合在一起,也可以适当分离,其产权安排的现实有效性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中国60年的地权变迁中,无论是上述产权的界定和调整,还是产权的实施和保护以及侵权行为,**与地方政府、法律和农民各方都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而我们之后的讨论将要说明,在中国的制度条件下,各方是如何具体行动以及在实际上起作用的。总体上,本文试图通过中国农地产权变迁的实际过程,为产权结构复杂性提供一个证据,揭示出产权细分是复杂产权实际实施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没有**有效的产权安排,我们只能在状态依存的互动过程中寻求相对有效的产权结构。
基于不完全产权以及巴泽尔(1997)的产权博弈观念对中国农地制度进行分析并非本文的首创,这方面已经有相当多的文献存在,同时也有一些研究通过正式的模型对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进行了刻画。不过在本文中,我们的讨论将更为集中地围绕产权细分与农业生产方式的演化而展开,并且试图给出一个具有概括性的形式化分析框架。
本文的背景是农业从Ranis(拉尼斯,1988)意义上的“非商业化部门”(Noncommercialised)到“商业化部门”(Commercialised)的转变(在本文中,我们分别称其为“传统生产方式”与“现代生产方式”)。这两者的差异在于,与“现代生产方式”相比,“传统生产方式”更倾向于“非商业化”和“自给自足”,这不仅表现在其中的生产者只要依靠自己的产品就可以维持生存,更表现在它几乎不需要其他部门的合作就可以完成生产。与此相对应,“现代生产方式”则是“商业化的”、开放的,它必须依赖不同专业部门的分工合作才能够维持运转。例如,一个古老山村里的农民可以毫不困难地独立种出一亩水稻,但对一个现代化农场里的工人来说,种植一亩玉米则是无数人直接或间接合作的结果。显然,作为更为庞大的社会分工网络的一个组成部分,农业的“现代生产方式”只有在外部环境足以为其提供技术与市场支撑时才可能有效地开展。与此同时,它对生产要素的重组必然带来对其可交易性,尤其是土地产权流转的要求。这时,政府在农村土地产权安排上就面临着土地经济功能与(据认为存在的)社会职能之间的两难抉择。我们用一个基于劳动分工理论中标准的Spence(1976)–Dixit–Stigliz(1977)分析框架的模型描述了上述过程。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节从产权细分、主体身份、多种收入和市场扩展等几个方面,描述和分析中国60年农地制度变迁过程;第三节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对产权细分、市场演化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进行刻画;第四节就模型中未能涵盖的一些思考做进一步的阐释;第五节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