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通关问题。美国“9·11”之后,许多**加强了货物**通关的检查和要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特别增加了买卖各方之间完成安检通关并相互提供或协助提供通关所需信息的义务。
第五,Incoterms的变体。在贸易实务中,当事人经常在国际贸易术语后面添加一些词以以额外增加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常见的有EXW(装车)、FOB(平舱和理舱)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如何解释这些添加词语的含义没有作出规定,当事人之间往往会因此而发生争议。为此,Incoterms 2010在其引言中提醒双方当事人,应在其合同中对上述添加词语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适用于有形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包括无形货物(如计算机软件)买卖有关的义务。③此外,Ineoterms2010生效后,并不意味着先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失效,它们仍旧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选择而适���。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个简式的标准化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它不但明确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及价格构成,而且解决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责任划分。例如,确定商品从启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单证的取得及其他手续问题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承担;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等。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约了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了贸易中的纠纷,对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在资本主义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调整货物买卖的法律只有一套,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作为一种商行为,就买卖货物而订立的合同特指在商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