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法的特点
1.公法与私法的兼容。从利益保护的**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
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
3.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
4.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
(三)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是实现劳动的过程,即劳动者要直接参加某种生产物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使劳动者与劳动过程有了联系之后才发生的;劳动关系是由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关系,非职业的劳动、无偿的劳动、义务的劳动所发生的关系都不由劳动法调整。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满足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