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4卷)》**关注的是重整法的改革。重整法是能够帮助公司熬过刺骨寒冬,使得公司在春天继续蓬勃发展,还是会使得公司侥幸挺过困境,却仍然留下后遗症呢?破产法解决的是市场主体遭遇竞争失败的时候如何以对整个经济伤害*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的问题,是为**、准确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提供的一套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交易成本的选择机制。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新兴分支,重整法及其前身的成功率和效率在制定伊始便为人质疑,本卷选取的《重整法的末路》《破产法的效益和效率》便是集中火力攻击重整法的代表。《重整法的末路》通过埃尔曼恩格尔纺织厂和早期汽车制造业等生动的实例,指出重整法只有在公司存在特定资产、这些特定资产必须留在某个特定公司、该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得到很好分配以及公司无法进行整体出售的条件下方可适用。由于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受困公司为数不多,重整法因适用样本过小而丧失继续存在的正当性。《破产法的效益和效率》一文立足荷兰的破产实践,采用学理研究、档案研究和文献与判例研究,得出正式的破产程序既难以实现连带债权人收益*大化的固有目标,也在保全企业以及保住就业方面捉襟见肘,破产程序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