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赋役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
赋役包括赋和役两项。赋主要是指租税,包括田租、财税和各项杂税;役主要是提供劳动服务,包括各种徭役、兵役和杂役。赋役是传统中国财政的主要来源,赋役法制是保证赋役实施的法律制度,同时又是传统中国官方调整各种经济社会关系的有力杠杆。赋役法制制定的是否合理,实施中能否得到贯彻,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盛衰,甚至决定一个王朝的兴亡。这个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和经验,我们在汉代史中可以看的很清楚。
一般认为,汉代的赋役由田租、算赋与口赋、户赋与献赋、更赋(徭役与兵役)以及其他赋税杂役所组成。从理论上讲,所有这些项目的岁人都应属于皇帝个人,这是从君权至上的专制主义中所引申出来的必然结论。但事实上汉代在财政管理上有一个严格的区分,形成政府的或公有的财政和皇帝宫廷私有的财政两个范畴。西汉时期,这两个财政系统分别由两个具有独立的收入和支出的部门掌管,它们是大司农和少府。大司农一职起初沿用秦制称治粟内史,公元前143年改称大农令,公元前104年改为大司农。在整个西汉时期,大司农所掌管的政府财政逐渐而稳步地扩大,终于与由少府所掌管的宫廷财政的比例大体相当。到东汉时期,汉光武帝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将少府的全部收入转给大司农。公元40年以后,少府变成了只是办理宫廷杂务的一个行政机构,并且日益为宦官所把持。 一、缘起
本书带有命题的性质,但本文是笔者一直想写的文章。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启动“211”工程,“中华法系复兴与和谐社会构建”被立为本学科建设项目。在讨论项目分工时,学科组认为我以前做过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经济分析,[1]所以布置给了我这方面的任务,希望我能从经济法制角度联系中华法系复兴与和谐社会构建探讨问题,因此这多少有些命题作文的味道。后来课题组扩大,由我和郑显文教授、宇培峰副教授三人组成。由于时间和积累方面的原因,我承担了本书的主要部分(具体分工参见本书“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