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上述根本视角的转换有可能为中国法学迈向全球化结构的研究范式提供某种较为基本的具有哲学意义的基础,也为我们真正发展中国自己的法学开放出了一个**理论意义的可能性。但是,它仍是一个较为一般的维度。一如前述,如果我们要洞见全球化时代之于中国或中国法学的独特意义,那么我们就必须对全球化时代进行特定的理论建构。
第二,在我看来,全球化时代与“现代化”时代一样,对于发展中的中国都具有特定的支配性,但是这里关键的并不是支配,而是支配的性质。一如前述,我在“中国发展研究检视”一文中,便明确提出了中国知识分子为什么将西方的社会科学知识(现代化理论)视作当然而予以接受的问题,而且还从世界结构的政治和经济维度出发探讨了这个问题。在该文中,我还明确提出了由此结构而生成的“现代化思维框架”以及这一思维框架对中国知识分子知识生产的支配。其间*为重要的是,也是中国学者普遍忽视的是(亦即中国学者集体无意识的具体展现)中国知识分子在这种“支配”过程中与“支配者”的共谋,亦即中国论者对西方现代化理论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无批判意识或无反思性的“接受”。显而易见��就这种支配而言,“现代化”时代支配的实效乃在于受影响的中国论者与它的“和谋”;据此我们可以说,现代化时代的支配是非结构性的和非强制性的--西方的现代化模式对于中国论者来说只具有一种示范性的意义,因为只要中国论者不进行和谋,那么中国论者就完全可以建构自己的现代化道路--尽管有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与现代化时代的支配不尽相同,全球化时代支配的实效却在于被纳入进这个“时代”的中国对既有制度安排的承认。 在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的岁月中,我以一种“研究性”的方式先行翻译出版了社会学法理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研著的《法律史解释》(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尔后又着手翻译他所撰写的五卷本巨著《法理学》(Jurisprudence)。我曾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的一次学术会议上指出,我之所以在社会学法理学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形成了一个世纪以后仍耗用如此之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做这项庞大的学术工作,主要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探究社会学法理学是如何从19世纪历史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的支配中型构起来的。换言之,我对社会学法理学的关注,主要的目的之一乃在于厘清该法学派的**人物解释社会学法理学之型构的内在理路,或者在于追究社会学法理学相对于19世纪诸法理学派的知识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