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企业常用合同、协议
一、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五花八门,为了便于理解,我们整理了以下6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分类,供大家参考。
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这类合同的分类依据是在合同成立时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它的意思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仅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例如赠与合同,必须由赠与人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合同才成立。又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少部分为实践合同。
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类合同的分类依据是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3.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这类合同的分类依据是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担负责任和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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