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新式司法制度创建于清末,其突出特点是强调司法审判的程序化和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这种新式的司法制度无疑具有许多优点,但由于中国近现代社会的动荡与复杂,加之这种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因而在运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明显的不足,如程序过于烦琐,司法人员与民众和社会脱节等,从而受到许多人的诟病。
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上,抛弃了自晚清以来历届政府所推崇的新式司法制度,开始了大众化的尝试,如简化审级和程序,强调司法从业人员必须与民众在情感上保持一致、生活方式等方面打成一片,甚至直接发动大众参与司法活动本身,以及将大众对司法机关的评价作为评判法
审判优劣与否的**标准等。这种大众化司法的尝试,不仅给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带来了全新的理念,而且开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的新阶段。
陕甘宁边区所尝试的大众化司法,不仅没有现成的理论,更与源自于西方的现代“法治”学说相迥异,也没有可资借鉴的对象,在世界法制的发展史上可能都是****的。或许就是因为其“****”,所以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对其的评价就聚讼纷纭,赞扬者将这种做法称为司法民主,批评者称其为是游击作风,但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