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被追诉人主体性的
人本考辨
人执持双重的态度,因之世界于他呈现为双重世界。人言说双重的原初词,因之他必持双重态度。原初词是双字而非单字。其一是“我一你”,其二是“我一它”。
——马丁·布伯:《我与你》
**节 主体、主体性、主体间性的观念疏导
一、作为关系中的主体
人类的整个思想史可以说同时是对主体认识不断深化的历史。从古希腊哲人到西方近现代法哲学的逻辑发展,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主体观念及其承载的价值进路发生与增值的轨迹,以及对司法理念和实践产生的影响。不论是本体论还是认识论,不论是价值论还是生存哲学论,对主体的认识都力图给出一个完整与**的答案。但人类社会与文化、科技与经济演进所展现出的潜在的和显在的规则,使人的主体性问题呈现出复杂的关系特征。任何个体性的存在,越来越是社会存在的反映,越来越是共同体意志的折射。对于被追诉人主体而言,由此展开的一系列逻辑结果,也概莫能外。
因此,与单纯从主体视角剖示主体、主体性概念,陈述被追诉人主体权利的路径不同,本书将着重从诉讼主体是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诉讼主客体关系中的主体出发,揭示被追诉人主体性的特质,进而呈示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的价值向度。被追诉人主体性一方面要体现其人格体的人格价值与意志理性,另一方面要受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主体关系的制约,在此现实下,才能正确地理解、确立和实现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
什么是“主体”?《辞海》中的解释是:(1)事物的主要部分。(2)为属性所依附的实体,如人是语言和思维的主体。(3)哲学名词(与主体客体相对应)。(4)法学用语,如在刑法中,指因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在主体和客体”词条中的解释是:主体,是指认识者。客体,是指同主体相对应的客观世界,是主体的认识和活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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