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伴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日渐显现,其中贫困问题尤为突出。贫困问题的解决,除了需要通过发展经济这一基本途径以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合理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即“切蛋糕”的方式与方法。①自近代社会以来,法律已然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②贫困者所需要的,除了更多的财富之外,还渴望得到法律上的救助。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提出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目标,由此,“法律援助”成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这也为减少贫困及给予贫困者法律救助提供了制度性契机。
法律援助���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用英国**法官丹宁勋爵(krd Denning)的话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律方面*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③在中国,当前也正在经历着这场“法律革命”。一般来说,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始于1994年初,①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走向了法治化轨道。
从时间上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步应该说是比较晚的,但所取得的成绩却是令人惊叹的。据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31298个,拥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1377人,其中职业律师约5029人。1999年1月-2006年9月,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各类案件1224207件,受援人员达2204403人。②可以认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由初始的“帮助穷人免费打官司”发展成了贫弱者的“诺亚方舟”,确实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获得司法平等的机会。
就像“荣誉奖赏*看重的是研究的质量而不是研究的数量”一样,③法律援助也不能只讲数量不讲质量,因为只有数量没有质量,等于没有给予有效的法律援助,同时还浪费了本已稀缺的资源。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带有非常明显的“初级阶段”特征,诸如资金短缺、人员不足、供求失衡等问题还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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