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摘录)
**章 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土壤污染、土地沙化、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四章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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