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伤害索赔诉讼时效显威:
案情介绍:
原告许某于1992年在玩耍时攀上本村的变压器台被电击伤。1997年1月26日庆安职工医院补写的诊断证明书记载:“因高压电击伤于1993年1月住我院**,头及左手前臂软组织坏死。经**手术截肢**一年余,**费约1.7万元,诊断:左手高压电击伤行左手前臂截肢术后终生致残;左枕部皮肤无毛发生长。”1997年1月28日,西安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补写的诊断证明书记载:“兹证明许XX曾在本院外科住院诊治,临床诊断:颅骨顶部溃疡,颅骨部分坏死,曾于1992年11月23日至1993年2月17日在我院住院手术**”。1997年3月6日,原
告曾因准备起诉而向蒲城县人民法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已经得到准许,但原告直至1999年3月30日才提起诉讼。
案件处理:
原告许某诉称其于1992年和几个小伙伴到放变压器的台子上玩耍时,被电击伤倒地,经**后成为终身残疾,要求被告某县电力局赔偿127万元。某县电力局辩称,原告起诉后,经查我局及原告所在地的某镇供电站、某乡电管站三级均不知道此事,又向当地公安机关询问也不知道此事。现在无现场、无登记、无事故分析报告,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已无胜诉权。
原告认为,一直没有**终结,事情忙,因而没有及时起诉。
被告坚持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查清事实,不愿赔偿。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许某的人身伤害情况,属伤害明显的,其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伤之日起在一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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