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1日正式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该协会理事会成员共计11人,管理小组成员22人,由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协会设计区域主要在玉龙县拉市乡海东村委会,含12个自然村,共690户,2400多名会员,主灌渠为东灌渠,有效灌溉面积达5000多亩。
其他省份如山东、安徽、河南、内蒙等省份,在农村合作组织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不可小觑的成就。随着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实施,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将朝着越来越规范的方向发展,将在更高程度上惠泽广大农牧民。
二、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
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想20世纪80年代末就提出来了,在过去十几年期间,各个地方政府在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方面进行了一些自发的探索,有关部门也借鉴国际经验在某些地区进行了小规模的试点。在很多地区的试点还是很成功的。但迄今为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制让不同地区共用。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在部分地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从整体来说,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地位缺失,资格审查混乱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7年,运转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了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率超过10%。虽然这些组织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数量,但是在实际市场活动中还是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法律缺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两个急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登记难,目前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对于很多问题的规定都很模糊,还待进一步完善,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法规的颁布明显落后于实践;二是没有明确的优惠扶持政策,往往只是泛泛而谈,强调力度不够,落实也很困难。因为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从而也就无法以法律形式对农民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等加以规定,也无法确定其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对农民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也无法以立法形式加以保护。从调查情况看,我国多数农民合作组织没有进行登记,没有获得法人身份。在进行登记的合作组织中,有的是在民政部门登记,获得了“社团法人”的身份,有的是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获得了“企业法人”身份,有的必须先在民政部门登记。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福利的定义较为混乱,大致有广义、狭义及其两者之间的层次之分。本书所谓的社会福利即指其狭义而言,将其作为社会保障内容体系之一加以处理,既有对弱势群体的服务与保障,又有为全民提供的普遍福利设施和资金保障。这是首先需要交代清楚的。
十年前负笈海外,一生可谓“颠沛流离”,不过也曾亲身体验外界的福利。2003年,笔者被“引入”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受命讲授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其时便深感我国学界与实务界的脱节,常为没有一本合适的教材而苦恼。近年来,民生问题日显炙手,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被提至新的高度,更觉高校社会福利教材建设滞后,由此萌发编写该书的念头。断断续续,历经数载,终了夙愿!
与传统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呈现出制度性供给与补缺型福利并存的二元格局。这种福利模式的特点体现在:
**,城乡社会福利完全分离和悬殊。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社会福利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包含在企事业单位和****的职工福利中。与充分就业的就业制度紧密相连,城市社会福利属于制度化再分配型福利,是保障程度和福利水平很高的**福利模式。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通过自己就业的单位得到全面而优厚的社会福利待遇。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人们生活中几乎一切方面都得到了单位的关怀与保障。